中国在构建战后国际秩序中的努力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抗战纳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轨道。1942年1月,中国参与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后,成为反法西斯“四大国”之一。战争后期,中国作为东方人民的代表,对构建战后国际体系与秩序框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想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以维护世界持久和平为根本出发点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社会的空前浩劫。特别是二战,84个国家和地区约20亿人卷入其中,军民伤亡超过1亿人,经济损失4万多亿美元。战争进行当中,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建立普遍而持久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就成为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心愿。而自1840年以来屡遭列强侵略的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和追求则更加坚定迫切。
中国认为清算法西斯战争罪行、铲除法西斯战争根源是战后世界和平的前提。1943年2月,中国提出,“如欲获得太平洋永久和平,必须使侵略成性之日本,不能再为太平洋上之祸患”。因此,中国提出不单独与日本媾和,剥夺日本非法侵略所得;追究日本战争责任,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惩办战犯;对日本进行军事占领和民主改造;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等,根除日本再次侵略的野心和能力。
同时,中国坚持不扩张原则。1941年8月,美英公布《大西洋宪章》,其第一条为“两国并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中国表示完全支持。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上,中国婉拒了美国总统罗斯福将琉球群岛归属中国的提议。12月公布的《开罗宣言》再次明确“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日本投降后,中国陆军第1方面军入越接受北纬16度以北地区日军投降,在受降结束、移交协议达成之后马上撤军。
中国还对日本采取了“以德报怨”态度。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总统就美国内废除天皇制的要求询问中国看法时,中国表示事关日本政体,应在战后由日本人民自己决定,以免造成民族间永久的错误。战争结束时,中国提出“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对日本不采取报复主义,不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用宽大政策,避免冤冤相报,形成长久和平。在对华战争赔偿上,中国也根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不是依据实际的损失确定了索赔数额。
中国不仅主张严惩日本法西斯,同时也给日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与一战后战胜国一心分赃、苛刻压榨战败国的行径有着根本不同,显示出中国缔造和平的真诚、不念旧恶的气度和着眼长远的胸襟,为真正实现战后和平与安全创造了前提。
以建立强有力的联合国为集体安全制度核心
一战后建立起了以国际联盟为中心的集体安全制度。但由于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导致面对法西斯侵略时无所作为,因此早在1939年中国就提出要建立“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并强调“和平机构应是一强有力的永久性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
中国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认为,根据和平精神和集体安全原则,联合国应是一个世界性组织,是国际和平的基础,位于其他地区组织之上。地区性组织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其行动受联合国的制约。同时,中国强调世界和平机构以安理会为中心,并在1945年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提出了扩大安理会权限的三点修正案:一是发生紧急事态时在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办法;二是采取办法实现国际法院的判决;三是确定向安理会提出请求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第一和第三点被吸收进联合国宪章中,从法律上明确了联合国和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事务中承担更大责任。
中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实行大国合作和大国发挥特殊作用原则。鉴于国联的教训和战争中各国的实力对比,中国非常重视大国间的合作,指出“盟国之间的这种和谐、团结不应只限于战时,还应持续到战后”。1942年7月,中国提出“中、英、美、苏为反侵略之主要国家,既因共同奋斗而再造和平,对于战后执行和约,保障和平,匪但理所当然,且抑责无旁贷”。同时,中国还把大国维护和平的能力与其特殊责任相联系,提出“在未来国际和平机构中大小会员国一律平等原则之下,承认大国特别的权利与责任”。在开罗会议上,中国政府赞同美国政府拟定的由11国组成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任主席团成员的办法。中国还提议国际组织投票应包括常任理事国才有效,投票原则由全体一致改为多数原则。最终,《联合国宪章》授予美、苏、英、中、法“否决权”,明确了五大国在国际安全中负有特殊责任。这种安排,尽管在战后遭遇了种种曲折,但它基本保证了联合国的权威性和行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安理会采取轻率行动,维持了世界的整体和平。
以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为重要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殖民主义国家将大多数亚非拉国家纳入其全球性殖民体系。到二战前夕,亚非拉地区只有31个独立国家。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民族独立和解放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中国曾饱受殖民主义之害,特别关注和支持被压迫民族的独立和解放。
坚持民族自决和非殖民化是中国的基本立场。1941年8月,美英将民族自决原则写入了《大西洋宪章》,中国称宪章是全世界人民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但由于宪章未提及日本,中国于1942年1月提出三点补充:一是大西洋宪章,特别是解除各侵略国武装和民族自决等原则,适用于全世界;二是日本的领土以1894年前为准;三是各民族各种族平等。1943年,中国在对美宣传中强调“战后太平洋各国应以开发西太平洋沿岸之亚洲未开发之物资与解放其被压迫民族,使世界人类得到总解放为第一要务”。这些都反映了中国支持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独立解放的良好愿望。
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中国坚持给予亚洲国家独立。尽管英国强烈反对,中国坚持将“使朝鲜自由独立”写入《开罗宣言》,为其独立赢得了国际法保证。在中国的积极努力下,中美达成了在二战后共同协助越南和泰国独立的共识。罗斯福还提出,英国必须给印度人民以政治的独立。这极大地鼓舞了亚洲被压迫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事业。
中国还促成将民族自决原则列入联合国宗旨,为废除殖民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英、美主张托管的目的为“自治”,法国草案企图不扩大托管领土范围,根本未涉及殖民地自治问题。中国则指出:“被委任统治地不必分甲乙丙三等,一律以助其达成自治为共同宗旨,由国际机构随时斟酌情形予以自治或独立。”中国提案的目的,是要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废除殖民制度,因而遭到了美、英、法、澳、南非等国的强烈反对。但中国“态度异常坚决”,形成“与英美尖锐之对立”。美国代表会外协商时提议,用在托管理事会给中国一个永久性席位来换取中国同意美英的意见,但中国表示并不想为自己谋取任何特殊好处,只是衷心希望把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中。由于中国的坚持和苏联以及广大中小国家的支持,民族自决被列为联合国宗旨,促使托管领土“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被写入宪章托管目的条文中,成为国际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中国也成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前途的象征和希望的源泉”。
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
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强权政治的欺凌,格外珍惜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特别渴望实现平等的国际交往。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没有追随传统大国的强权政治逻辑,而是自觉承担起为东方弱小国家和民族代言的重任。1944年5月,在受邀参加敦巴顿橡树园联合国筹备会议时,中国表示“盖东方人民如无代表,则此会议将对于世界之一半人类失去其意义”,力求在战后世界的安排中实现公平正义。
中国多次为弱小国家申诉。特别是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与自己有类似处境的国家和民族特别关心的七点补充意见: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法原则维持和平与安全;保障各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明确侵略定义,列举侵略行为;组织国际空军;由联合国大会主导国际法修订,促进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安全;国际法庭应能强制制裁;促进教育和文化合作。这些意见“不仅仅是为了中国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弱小国家的利益”,反映了深受强权政治之害的被压迫国家和民族的心声。
中国还积极争取弱小国家的权益。旧金山会议上,中国提议根据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解决国际争端。而英国人反对,认为国际法内涵不明确,其原则只能导致争论。中国代表团据理力争,最终将这一原则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为弱小国家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上,英国要求以各国参加维持和平与安全事业的程度为标准,目的在于增加中等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的入选机会。对此,中国代表团坚决反对,力主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必须考虑地域平等分配原则,给欧美以外的小国、弱国以更多更公平的机会,削弱传统的强权政治。最终,中国提案被大会接受。旧金山会议上,墨西哥、埃及、菲律宾、新西兰等中小国家提出了界定侵略行为的提案,中国是唯一支持的大国。中国为弱小国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表达了饱受强权政治之害的人民的心声,对联合国的公平和公正做出了独特贡献,是其他三大国难以替代的。
在构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过程中,中国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潮流的先进理念,对二战后世界的和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至今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