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行政许可“应知应会”
答: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行政机关: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其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全部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那些数量多、范围广、与普通百姓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6.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除了国家作为所有人实施的许可外,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不是对相对人的授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行政许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二是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7.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
第四,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必然。
第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8.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9.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10.什么是行政许可的设定?
答: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依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立法行为范畴。
11.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项立法性权力,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限制或者义务的创设,其行使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方式必须是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有关机关根据上位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的行为,属于实施性、执行性行为。它不直接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创设,而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内具体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行使规定权的主体比较宽泛,行使的方式也不是要求很严格。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但如果超越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做出规定,就属越权行为。
12.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3.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及规定权是什么?
答: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
(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4)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也要受到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的四个方面的限制。
六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有哪些?
答:一是,行政许可设定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1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16.什么是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答:授权实施行政许可,是指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员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7.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哪些规则?
答:(1)对授权主体的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可以对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做出规定。
(2)对授权形式的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对授权内容的要求。被授出的行政管理权应当是共有权,而不是专有权。
(4)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8.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法第27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从两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9.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答: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就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
20.什么是“一个窗口”对外?
答: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