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行政强制“应知应会”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答:(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答:(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24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7.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8.有哪些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9.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0.有哪些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1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答:(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2.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答: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3.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什么决定?
答: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5.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16.有哪些情形的,中止执行?
答:(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7.有哪些情形的,终结执行?
答:(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8.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如何处理?
答: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9.代履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0.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有谁签字盖章?
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在几日内受理?
答: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2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几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4.人民法院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答:(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5.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2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2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缴纳申请费?
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哪些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9.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