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党建政务 机构编制 事业单位 行政审批 监督检查 玉门之窗 理论摘编 办事指南 资料中心

关于印发《玉门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1-17 】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门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5〕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玉有关单位:

  《玉门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玉门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政府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酒政办发〔2015〕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酒泉市权力事项库建设要求负责建立权力运行系统,权力运行系统中的权力事项从权力事项库中获取。

第三条  玉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本级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并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玉门市本级有关部门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报市编办(审改办)进行审核。

第四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权责事项和相关信息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本关部门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进行梳理、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市编办(审改办)要负责本市各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事项调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作为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因权力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更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修改的;

(六)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修改的。

前款第(一)、(二)、(六)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市编办(审改办)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第(三)、(四)、(五)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市编办(审改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报市编办(审改办)申请暂停(或挂起)行使。

(一)权力事项三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二)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三)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市编办(审改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已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市编办(审改办)审核确认后2日内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市编办(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公告

  • “135”绿色低碳出行倡议书
  • 玉门市文明十八条
  •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
  • 关于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制...
  •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职责明确...
  • 关于开展“广听民声、开门纳...
  • 中共玉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一图看懂玉门市机构改革方案
  • 玉门市"12345"市长热线与“32...

Copyright (C) 2011 yumen.gsjgbz.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共玉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1号市委综合楼1楼 邮编:735211 联系电话:0937-3338259 陇ICP备2021000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