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典型案例十三:F省E市C县房管局超编进人案
案情介绍:
2013年年初,中央编办“12310”邮箱接到群众举报,反映F省E市C县房管局存在超编进人问题。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初核后按程序转F省编办查处。经F省编办调查,举报属实,C县房管局事业编制共123名,实有165人。2010年李某任局长后,不管单位人员满额现状,每年都录用十几人,造成单位整体超编42人。
案件分析:
C县房管局在编制满额情况下,仍然大量进人,属于典型的超编进人问题。C县编办、人社局审核把关不严,在当前控编减编大背景下,对于房管局超编进人行为不制止,甚至默许,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情况:
F省和E市编办积极督促C县整改。针对查实的问题,C县采取了三项处理措施:一是将县房管局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修建公司两个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收回30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二是分流超编人员。转企两单位的67人相应转为企业职工,分流1名手续不全的退伍安置人员,1名人员到龄退休。同时,新近调入的6人予以清退或退回原单位。经过分流,C县房管局目前实有90人。三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县房管局局长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房管局局长职务;给予直接责任人、县人社局劳动力管理科科长蒋某和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副主任吴某行政记过处分。